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30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5-29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01]HMZB[GK]2024004

二、项目名称:第七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福建成果展策划、总体设计及布展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63号1栋303A-A175房

 

被投诉人1: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27号

 

被投诉人2: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9层西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空会展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经济信息中心)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招标公司)组织的第七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福建成果展策划、总体设计及布展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001]HMZB[GK]2024004,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次采购项目评分设置不规范,评审因素指标无量化。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项目评分设置不合理,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华闽招标公司接受省经济信息中心的委托,于2024年3月3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4月20日组织开评标。投诉人新时空会展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向华闽招标公司邮寄书面质疑函,华闽招标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质疑函,省经济信息中心及华闽招标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新时空会展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新时空会展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经查询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于2024年5月21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5月22日进行合同公告。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采购人答复意见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附件《技术规范书》的内容,本次采购项目评审因素“宣传推广方案”与“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方案”分别对应的《技术规范书》“四、技术要求”之“4.5宣传推广”以及“五、项目实施服务要求”之“5.4安全要求”相关技术要求,能够与采购需求对应。技术项“宣传推广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内容详细完整、清晰程度以及是否符合采购人实际要求进行评分,对评审标准细化与量化为“方案内容详细完整、清晰且最符合采购人实际要求的”“方案内容较完整、清晰且较符合采购人实际要求的”“基本完整、清晰且基本符合采购人实际要求的”及“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并将分值量化为2分、1分、0.5分和不得分与之对应;技术项“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完整性、保障措施合理有效性以及是否能针对本项目实际环境进行评价,对评审标准细化与量化为“方案完整、保障措施合理有效且能针对本项目实际环境的”“方案完整、保障措施合理一般的”“仅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及“未提供的”并将分值量化为3分、2分、1分和不得分与之对应。因此,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审因素已进行细化与量化,且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存在对“宣传推广方案”“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方案”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以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的量化指标对应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

关于投诉事项

2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经济信息中心的答复意见,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是我国信息化、数字化领域高规格的国家级展览盛会,本次采购项目目标是展示近年来数字福建的发展成就,宣传福建经验、福建案例、福建技术、福建产品,涉及的参展项目有40多个,其中展示区域的搭建是本次采购项目的重要内容,展呈媒介主要以LED/LCD大屏等设施进行内容展示和宣传,因此,在项目实施和展示服务方面,对LED/LCD大屏的安装调试和拼接联动控制等要求高,需要有相关经验的服务商承接项目。综上,招标文件商务项“业绩”“满意度情况”将“同类型项目为数字化展览项目或含有LED/LCD拼接大屏的数字化建设项目等”设置为评分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是否具有对LED/LCD大屏的搭建、安装调试和拼接联动控制等能力,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以保障本次数字峰会展区功能的实现。因此,上述商务项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另,“同类型项目为数字化展览项目或含有LED/LCD拼接大屏的数字化建设项目等”并未限制为“何种行业”的“数字化展览项目”或“LED/LCD拼接大屏的数字化建设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主张商务项关于“业绩”及“满意度情况”的分值描述“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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